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行业法制 > 文卫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3)

2017-08-01 22:54来源:妇幼健康服务司浏览:手机版

 

  四、建立督查机制,强化母婴安全责任落实

 

  (九)建立个案报告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省(区、市)产妇分娩、高危孕产妇、孕产妇死亡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对辖区内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建立专门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核查情况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个案。及时组织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每半年要组织1次全省(区、市)孕产妇死亡病例集中评审,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提出指导意见,落实改进措施。积极探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十)建立约谈通报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地区要及时进行通报表扬,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对孕产妇死亡率呈现升高态势的地区,及时派出专家组给予针对性指导;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儿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同时报我委备案。要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医疗机构,重点指导、重点督查、重点考核,督促建立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逐条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