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修订祁连山保护区管理条例 增7类禁止性活动(2)
现在,祁连山保护区内已建立了多部门联合的长效监管机制。记者在肃南塔尔沟护林站看到,保护区内护林员人手持有一部手持终端,任何人为活动或牲畜痕迹都将实时通过手持终端上传大平台,肃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副局长彭吉廷介绍,这让整个祁连山形成网格化监管,可以确保整改项目平稳恢复,“紧紧依托分布在全县大大小小的资源管护站来进行监管,因为他辖区里面有严格的分区,只要在分区里面整治完的项目,把监管的责任落实到辖区里面的每一个护林员的头上。”
这次中央对问责提及的一系列问题中,祁连山保护区立法问题尤为令人震惊。《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而这3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这也是该条例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病灶所在,这个问题解决的如何?
记者了解到,《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于日前正式提请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甘肃省林业厅厅长宋尚有介绍,该《条例(修订草案)》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原《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使规定的禁止性活动与上位法规定完全相一致。”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对表述不准确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明确保护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依据。并删除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删除原《条例》第十三条在缓冲区“可以从事拍摄影片”、第十四条在试验区可进行“地质勘测、多种经营活动”和“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等不符合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
截至目前,包括甘肃省3名副省级干部在内,已有上百人因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被问责。多位受访干部表示,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吸取教训并彻底转变发展理念势在必行。肃南县副县长程新民表示:“今后的各项工作当中,我们要牢固的树立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切实认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有任何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生,这种发展我们宁可不要,用生态的新理念,去引领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责任编辑:韩佳欣)
|
- 第50名"百名红通人员"周骥阳被公诉 当庭认罪 12-10
- 高速公路收费能降吗?交通部:不具备降费空间 08-01
- “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等11个网站被查处 09-10
- 和布克赛尔县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05-17
- 陶凯元会见欧盟普通法院院长积家 03-17
- 零容忍!天津一盘踞繁华商圈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07-08
- 情侣开车途中吵架,女友开门跳车身亡!法院这样判 10-27
- 俞正声参加新疆代表团讨论时强调 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夺取新时代 10-19
- 外汇局:严打以创新为名的各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 02-05
- 彝良:合伙人散伙就上法庭 皆因不结算惹的祸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