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中国法院网讯 (刘瑞红) 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法生效时谁来为损失买单?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如何与环境司法有序对接?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7日上午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贾清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据了解,矿业权纠纷作为一类非常重要的环境资源案件,既涉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也涉及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同时还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解释》。
郑学林介绍,即日起公布并实施的《解释》共23个条文,主要包括矿业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强制履行、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矿业权抵押的设立、实现,特别区域内矿业权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以及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建议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等方面的内容。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该份《解释》专门就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司法审查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如第十八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解释》还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一矿二卖以及越界勘查开采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相应的规则。(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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