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法治国家建设(2)
人们还担心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会过度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人权益。其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权益的助益作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人权益,反而可能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助益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人权益。以环境污染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环境污染不仅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而且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人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污染企业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仅可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防止将来经由环境污染造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应更重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7月1日起,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将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应认真对待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可酌情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主,同时更加重视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为例,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有时归因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有时归因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有时归因于上述两种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谋行为或合力作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辨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实施主体,合理决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还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检察机关可以逐步将司法实践探索中的某些正当且可行的创新方法制度化。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5件、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例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比如国有林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又如,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源区中医院案是一个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典型创新案例。在短期内修改法律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政策。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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