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入职“老员工”可以休当年年假(2)
【释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记者 吴为 李玉坤)(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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