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则通过扰乱无线电秩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无线电通讯快速发展,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与此同时,干扰无线电通讯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日益增多,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设备,传播非法医药广告、诈骗信息等,既严重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秩序,又助推了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有的还给航班飞行安全造成威胁。为依法惩治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下,启动了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经与上述部门共同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送审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表现形式,包括使用“伪基站”、设置“黑广播”以及其他情形;二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三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沟通,按程序适时发布。(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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