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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定罪量刑标准从重处罚情形明确环境污染关联犯罪法律适用重污(2)

2017-07-22 14:01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颜茂昆说,对于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本来企业要投入这个资金使设施运行,因为没有使设施运行减少了支出,如果达到100万元以上,根据解释认定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这实际上是一种推定,主要目的是解决实践当中取证困难问题。

  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确共同犯罪处理规则

  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借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颜茂昆说,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为此,解释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颜茂昆说,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一条龙”。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制网北京12月26日讯(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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