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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意见 加强人民法院与公

2017-07-21 12:38来源:司法部政府网浏览:手机版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着力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进一步明确对接工作目标,形成解纷合力。《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原则,不断畅通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积极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工作,形成解纷合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着力拓展对接工作范围,实现功能互补。《意见》明确,婚姻家庭、继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债权债务类等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可以移交公证机构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办理公证事项;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办理提存业务,在家事、商事、破产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三是不断深化对接工作内容,彰显诉调优势。《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要建立对接工作平台,共同设立公证咨询窗口、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对接平台,实现纠纷的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数据分析,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工作的网上委派,相关法律文书的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的互查共享。要健全对接工作机制,建立登记立案前的委派调解、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探索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建立快速查阅通道以及公证业务、案件相关风险信息通报机制。要规范对接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将公证机构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荐具备较强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名册。

 

  四是切实加强对接工作领导,构建长效机制。《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对接机制的完善。要建立信息统计和交流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接工作情况。要建立激励和考评制度,对在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适时予以表彰奖励。要强化经费保障,争取将对接和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公证机构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费来源,并明确公证调解纠纷的具体补助标准;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要扩大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引导当事人选择包括公证在内的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

 

  近年来,我省公证工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通过成立公证法律服务团,开展“公证服务提升年”、“公证便民惠民服务年”、“迎接党的十九大、服务大局做贡献”等主题活动,组织公证法律服务“六进”活动等多种举措,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找准公证服务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扩大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下一步,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联合举办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签约仪式,并选择条件好和先期已开展对接的合肥市中安公证处、亳州市亳州公证处、滁州市皖东公证处、六安市皋翔公证处等四家公证机构作为对接试点,在全省范围内着力推进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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