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通知(2)
六、努力改进文书送达方式
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采取邮政、快递等方式发送公证书。需要寄送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公证发送的方式,寄送回单要留卷备查。
七、积极推动信息互联共享
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加强与所在地外事、公安、法院、民政、国土、住建、卫计、档案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公证服务查询系统,实现与这些部门的数据互联对接,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有效的信息核实手段。
各试点省份要高度重视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组织机构到位,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先行先试,专项督办,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将此项工作渐次有序推进,务求实效。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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