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协会:
为切实提高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
二、公证员宣誓,应当在公证员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采取分次集中的方式进行。
三、公证员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证协会组织举行。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公证协会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着公证员职业装,免冠,佩戴中国公证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公证员签署姓名的誓词页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一份存入该公证员执业档案。
六、公证员宣誓誓词为: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七、公证员应当自觉践行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宣誓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决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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