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推动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科技报告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科技报告制度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是科技资源积累的基本手段,是科技信息和科技成果公开共享的基本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因此,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能,按规定呈交科技报告是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承担者的法定义务。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一系列文件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成全国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各地方要高度重视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地方科技报告管理机制,加快部署、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各地方要在2017年底前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启动科技报告收集加工工作,2018年6月底前建成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二、进一步健全科技报告工作机制 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2016年12月,科技部印发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各地方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将科技报告纳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管理范畴,并建立奖惩机制。可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管理,按照《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等国家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加工。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做好公开科技报告、涉密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分级分类管理和安全保存。要大力推动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面向社会公众、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开展公共服务。加强科技报告资源开发利用,开展立项查重、项目进展跟踪、研发产出监控、领域发展态势监测等个性化服务。对科技报告工作要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和人员保障,加强科技报告的宣传培训,实现科技报告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三、做好科技报告汇交工作 从2017年11月底开始,各地方要定期向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汇交科技报告。汇交范围包括各地方公开科技报告和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全文,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题名、摘要等元数据信息。请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之前各提交一次,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或其他商定的方式汇交。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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