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3)
(专用章)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说明 本合同文本为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根,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 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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