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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荣:让司法为金融回归本源提供价值引领(2)

2017-07-17 21:07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让金融回归本源,必须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间投资热情的不断高涨,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不断增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突破200万件。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违约率高、利息高、执行率低,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当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高出数倍的背景下,振兴实体经济的目标就可能成为镜中之花、水中之月。与此同时,畸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大大挤压了民企的利润空间,逼迫企业不断压缩成本,不仅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且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产品研发和创新。因此,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利率的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润空间,为金融最终回归本源奠定制度基础。

 

  让金融回归本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有市场准入,就应当有市场退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虑及“面子”和“形象”,将本该破产倒闭的企业通过银行续贷和强令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延长其生命,形成了不少“僵尸企业”。这些企业不仅长期占用闲置的土地、厂房、设备和资金,而且因债务关系不能通过破产清算而数年间处于待定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财富的正常流转和价值增值。因此,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制度,加大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力度,是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也是让金融回归本源的必然选择。

 

  “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金融作为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之血脉,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之要素。人民法院作为确保我国金融良性健康发展的护航者,应当为金融回归本源提供行为预期、案例典范和价值引领。(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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