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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车逆行致人身亡 公司老总获刑6个月

2017-07-16 12:52来源:华西都市报浏览:手机版

  7月15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此前,一辆途经红星路南延线的重型货车,因逆行致一位三轮车驾驶员身亡。在调查中,还查出该货车司机所在公司的老总张某,长期缺乏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近日,法院除了判决货车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外,还认定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获刑6个月。

 

  2016年3月28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宁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高新区红星路南延线附近辅道上,因逆向行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三轮车,导致三轮车驾驶员抢救无效身亡。后经成都交警六分局认定,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宁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决。

 

  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宁某所在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实际管理人张某,缺乏对公司名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隐患排查。此外,还为应付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找公司外部人员与公司人员编写虚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等台账。同时,其还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置专职监控人员,未实时对公司名下重型货车安全运营状态监管。在事发前,宁某就多次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逆行。

 

  7月10日,法院就张某的情况进行审理宣判,张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决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同时,法官提醒,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三种情形:致人死亡1人以上;致人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政勍 记者杨力 实习生江珊)(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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