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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拐卖妇女案告破:团伙按股份制非法团购“越南新娘”(2)

2017-07-16 12:4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参与侦破此案的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田军告诉记者,“公家”是股份制运作的一个壳,通过这个壳,犯罪团伙对拐卖、“圈养”、接送、牵线、收买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分工。

 

  家族式参与反侦查意识强

 

  张某丽本是“越南新娘”,“嫁”入中国多年。当初,卿某花把张某丽买到新化,没料到后来她也成了人口贩卖团伙中的一员。

 

  当新的“越南新娘”来到新化,张某丽便会根据卿某花的安排,充当临时“翻译”。此案中,罗某翠、杨某本也都是被拐来的越南人,并和张某丽一样加入到了越南妇女的非法买卖当中。

 

  此案中,曾某华家里通过熟人买了一个“儿媳”。之所以选择“越南新娘”,曾某华告诉记者,正是受到“张某丽们”的影响。

 

  记者了解到,“张某丽们”让一些有单身汉的家庭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买卖“越南新娘”可行,也让初来乍到的“越南新娘”放下心理包袱,觉得“嫁”到中国来可信。

 

  “这是一个畸形封闭的市场,熟人拉着熟人一起干,熟人给熟人推荐介绍,‘张某丽们’有时候既是熟人,也是家人。”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杨爱文梳理案件时发现,这个犯罪团伙里,有多对犯罪嫌疑人同门同户。

 

  伍某宁是卿某林等人安排去云南接送“越南新娘”的司机。多次来往云南,伍某宁既熟悉了套路,也拿到了“资源”。因此,他决定不再依附卿某林他们,开始单干。

 

  去往云南的线路,一路高速。回来的时候,他记住了一条“安全”路线,还随身带了几张女性身份证,以给买回来的“越南新娘”打掩护。

 

  买家如此,卖家亦如此。现身的很多云南卖家,大多都没有名字,往往就一个代号。此外,为沟通方便,参与买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现代化的网络通讯手段。

 

  “这些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很强,他们之间经常互相串通,试图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和打击。”田军告诉记者。

 

  “买方”将一律被追究刑责

 

  如今,曾某华懊悔不已。当初为了给儿子买娶媳妇,曾某华不仅花尽了家中积蓄,而且还向别人借了钱。直到警察来到家里,曾某华这时才恍然大悟,明白自己和家人已经触犯了刑法。

 

  对于拐卖者来说,法律的制裁必不可少,而收买被拐妇女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也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被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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