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2)
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四)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 以省为单位,建立完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按照《通知》和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要求,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依法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地方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五)进一步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改革各项保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强化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查。 (二)加强业务协同,明细部门权责分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工商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证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法制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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