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自筹款项构成贪污罪
一、案情简介: 牧民安居工程款由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对口援疆省市援助、地县配套资金、银行贷款、牧民自筹款项等几种来源组成。某村对牧民自筹款项的保管方式为,牧民们将钱打入村干部办的银行卡中,银行卡由一位村干部保管,银行卡密码由村委会主任保管。某村委会主任利用掌握银行卡密码的便利条件,将牧民自筹款项取出用于个人消费,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二、分歧意见: 就该村委会主任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牧民自筹款项系牧民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委托村干部保管,委托村集体代为使用,与中央、自治区财政划拨的款物在保管、使用方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该钱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牧民个人所有,不属于公款,故村委会主任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中牧民自筹款项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牧民自筹款项系牧民安居工程款的一部分,该部分资金由村集体占有使用,属于公款,故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应当认定成立贪污罪。 三、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牧民安居工程的目的是改善牧民集体居住条件,是村集体的集体行为,在牧民安居工程中由村集体使用的这部分钱款是集体所有的财产。钱款属于特殊的种类物,占有和所有是同一的。无论是借贷、委托他人保管、自愿给予,从钱款转移占有开始,出资人即丧失对该笔钱款的所有权,由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从牧民自愿出资,将钱款打入村干部管理的账户中,这笔钱款的所有权即由牧民个人所有转变为村集体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以钱款的保管、使用方式来界定钱款是否属于公款的思路存在偏差,村委会主任的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作者: 张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康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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