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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建立司法鉴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017-07-07 21:44来源:司法部政府网浏览:手机版

  四川省针对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同法院系统的联系协调,创新工作方法,实施双向监管,在成都市先行先试,于今年4月初共同制定出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切实规范司法鉴定委托及司法鉴定活动,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一、构建“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体系。一是搭建合作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要求,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负面清单”合作管理工作平台。二是明确职能职责。由市中院负责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等进行鉴定;由市司法局负责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加强对司法鉴定质量、程序、技术标准等的管理。三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制度,由人民法院及时更新“负面清单”内容,由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更新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情况,做到信息同步更新、时时交换,实现互通共享。

 

  二、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工作规范。一是明确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送检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和保存状况等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接受委托、是否补充材料等事项向委托法院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与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的处理时限进行协商确定。二是明确处罚程序。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相关规定的可暂停其委托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发出司法建议书。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定属实的,列入“负面清单”。三是明确处罚期限。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轻重,列入“负面清单”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具体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与建议作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列入“负面清单”期限。

 

  三、强化“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保障。一是广泛调研,科学论证。联合市中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基层法院以及部分鉴定机构召开工作座谈会,针对对外委托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多次组织会议,确保了《规定(试行)》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分类规定,明确范围。《规定(试行)》从选择鉴定机构、委托材料移交、列入“负面清单”情况、违法违规后果等四个方面对人民法院如何选择鉴定机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监管职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以司法行政部门对外公告的名册为准,对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属实列入“负面清单”的鉴定机构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三是探索路径,双向监管。《规定(试行)》明确了成都市范围内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不再另设名册,凡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参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为健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迈出了重要步伐。

(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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