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保监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部署和健康扶贫工作总体要求,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核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要求,组织对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分批救治,将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推动健康扶贫工程深入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4月12日
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部署和全国健康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对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贫困人口开展分类分批救治,精准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提供健康保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2020年,对核实核准的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下同),根据患病情况,实施分类分批救治,确保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行动措施
(一)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大病专项救治,按照“三定两加强”原则,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集中救治。
1.确定定点医院。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原则上设置在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可设置在上级医院。要建立疑难/重症病例的会诊、转诊机制,充分利用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做好救治工作。
2.确定诊疗方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相关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制订符合当地诊疗服务能力、具体细化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要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严格控制费用。定点医院要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缩短等候时间,为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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