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正义网电(通讯员 汤维建)从当前的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在相关理论和制度的探索上进步明显。当然,还有一些具体制度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关于适格主体排查问题,这与诉前程序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都设定了一个诉前程序,但这两个诉前程序是不同的,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就有一个适格主体的排查问题。对适格主体的排查方式和渠道应当如何确定?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排查方式:一是具体排查的方式,由检察机关到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探询,确定本区域内有哪些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然后一一发函,征求是否愿意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二是概括排查方式,具体就是通过发出公告,向全社会披露、告知公益受损的情形和事实,由适格主体主动向检察机关表示愿意提起公益诉讼。经过试点证明,发出公告的排查方式成本更低,范围更广,值得肯定。尤为重要的是,经过试点表明,那些法律上的适格主体在实践中往往囿于能力、经费、人力等限制,基本上都反馈不准备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真正愿意提出公益诉讼的案件很少。因此,通过公告的形式作为排查适格主体的诉前程序是比较妥当的。
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充分的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重要权能,这个权能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10条之中。但是,目前该项调查核实权在实践运行中也遇到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有待解决,比如,调查核实权的行使遇到被调查者不予配合时怎么办?我认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惟有如此,才能让调查核实权真正落地,发挥有效作用。同时,还要完善调查核实权的运行程序和机制。(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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