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全部下放属地管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理顺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5月23日,湖北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将现有省直全部76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管理事项移交属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其中,移交武汉市司法局管理鉴定机构72家,移交襄阳市司法局管理鉴定机构2家,移交荆州市司法局管理鉴定机构1家,移交荆门市司法局管理鉴定机构1家。
通知要求,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接受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司法鉴定审核登记的初审工作,管理相关证照;负责鉴定名册信息采集、汇总和整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省司法厅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组织认证认可、能力验证、教育培训工作;省司法厅委托的其他司法鉴定管理事项。
通知强调,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属地管理、同等对待原则,认真做好接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与原市管鉴定机构区别对待;要明确工作纪律,严肃追责问责,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责任、拖延迟误,违者要按照规定实行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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