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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司法厅 联合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017-07-03 21:46来源:司法部政府网浏览:手机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任务,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活动,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5月26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甘肃省司法厅制定出台《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7〕4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通知要求,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司法厅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积极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及专家学者,在2013年实施的《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收费〔2013〕186号印发)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形成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初稿,又在全省范围内数次征求了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两次论证会进行了讨论。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办法》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决定》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三大类”项目;二是按照司法部2016年1月下发的《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新《办法》将原《办法》中涉及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的鉴定项目由174项调整细化为199项,新增25个鉴定项目,细化后鉴定项目的设定不仅同全国保持了统一和一致,同时更加科学合理并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是充分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放管服”要求,对原《办法》中“三大类”之外的资产评估、司法会计、房地产价格等20个鉴定类别的鉴定项目,其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新《收费办法》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基准价目录》规定的执行标准执行,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可以有效预防“天价”鉴定费现象的发生。五是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收费作了特别规定。六是为使新《收费办法》尽可能科学、全面、便于操作,充分参考借鉴上海、山西、青海等省市已经出台的收费办法,使其充分反映和适应甘肃省情。新《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充分参考了东、中、西等省份(如上海、山西、青海)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坚持取中间标准或低于兄弟省区市的收费标准制定。

 

  新的《收费办法》下发后,将进一步增强收费标准的准确性,提高适应性,既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又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和依法进行行业监管,有利于推动全省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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