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制导引扫清领导"挂名办案"死角(2)
健全内部监督
为防止办案人员尤其是员额内领导干部避重就轻,通过办理简单案件达成办案数量,省检察院要求省检察院各主要业务处室完成各业务条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工作。同时,运用信息化平台,通过案件分配、办案流程监控等加强员额内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
辽宁省检察院不仅对员额内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注重数量和过程的监督,更注重案件质量的把控。通过健全类案指导、案件质量评估,完善对案件质量的内部监控。同时,推行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对具有执法办案主体资格和从事具体执法行为的检察人员包括员额内领导干部全部建档,全面实行司法业绩考核,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责任监督体系。
强化督察指导
为了督促各市(分)院、基层院贯彻落实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落实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辽宁省检察院制订了《辽宁省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督察方案(试行)》。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共组织了三次全省督察工作。
在近期督察中,省检察院明确将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情况列为重点。督察组由辽宁省检察院领导带队,深入到基层一线。通过座谈讨论、现场提问、当面答疑、查阅相关文件材料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督查员额内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落实情况。
通过督察,有力地促进了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常态化、制度化。
办案评价要素全覆盖
在制定《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同时,辽宁省检察院出台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员额内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规定通报工作由各级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领导,具体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省检察院定期对全省员额内领导干部办案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办理案件的数量,完成最低办案数量或比例等情况;办理案件的质量,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情况;办理案件的类型,办理疑难、复杂等应当重点直接办理案件的情况;办理案件的效率,是否存在超期办案等情况;办理案件的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情况。
通报采取书面通报和表格通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通报包括本院员额内领导干部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附办案情况通报表。
该《意见》规定员额内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应当及时报本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对于办案数量或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并向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说明核查情况。
通过机制导引和多重监督,辽宁省检察机关员额内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不走过程,扫清了“挂名办案”的死角,真正发挥出了带头办案的实效。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因为领导干部亲自办案让辅助办案的其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辅助人员,能够近距离观摩学习办案经验,增长才干、提高业务素养,提升了整体队伍建设水平。(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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