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九条 编制卫生应急预案前,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为制定卫生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实际情况;
(三)基本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四)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及分工明确;
(五)突发事件预警分级和响应分级科学、合理;
(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合理、有效、可行;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具体、清晰,与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相适应;
(八)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九)预案内容与上一级或同一层面相关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卫生应急专家。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完毕,应当进行审查。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向预案审查单位提供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内部评审情况等有关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预案简本的,应当同时提供简本送审稿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审查一般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专业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响应级别是否合理、响应措施是否有效可行、处置流程是否清晰等。必要时,预案审查单位可组织法律、卫生应急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对预案进行评审,作为审查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印发;部门卫生应急预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印发,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审查后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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