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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老人重残 法律援助帮弱者维权

2017-06-30 22:05来源:菏泽日报浏览:手机版

  由于车祸,年逾60的王某某严重受伤,高昂的医疗费用令王某某一家走投无路。在寻求法律援助后,王某某收到了赔偿款。

 

  2015年6月4日傍晚,王某驾驶小型出租轿车行驶至菏商路曹县青岗集江海存大桥,与横过道路的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轮电动车损坏,王某某严重受伤。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作出了曹公交认自(2015)第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受伤当天即至曹县人民医院治疗1天,由于伤情严重转至菏泽、定陶、济南、北京等地医院,花掉医疗费共计119916元。

 

  经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王某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需一人长期护理。王某某已经60多岁,一直靠种植农作物维持生活,儿子常年在外打工,没有其他收入。王某某发生事故后,高昂的医疗费几乎全部来自亲戚邻居的帮助,由于病情严重,后续治疗需要更多的费用,王某某一家陷入了走投无路的困境,焦虑万分。

 

  2015年6月17日,仍在治疗中的王某某委托儿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王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后,决定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专门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接待了王某某,向其详细了解了案情,承办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又向有关部门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随后承办律师又了解了王某某的家庭情况,考虑到受援人目前家庭特别困难,在帮助受援人王某某立案过程中为其申请了缓交诉讼费;根据受援人的伤情,承办律师及时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书,由于受援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承办律师为全方位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交了车损评估申请书,并让王某某的儿子向单位索要了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与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交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在法庭审理中据理力争,依法依理陈述了各项赔偿的依据,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

 

  2016年4月5日,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王某某各种损失共计469877.75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日前,王某某已经收到上述赔偿款,该款项也缓解了王某某的家庭经济困境,本案代理取得圆满成功。 (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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