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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遭解雇 法援成功维权

2017-06-28 20:46来源:法治新报浏览:手机版

  工作了12小时仍被要求加班,男子尚某拒绝后竟被停职辞退。最终,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尚某的权益得到维护。

 

  2013年3月,尚某经人介绍应聘到宁夏某塑业有限公司从事拉丝工的工作。尚某入职前期,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2015年3月才开始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某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平均工作336个小时,公司时常要求加班,且没有加班工资。2016年11月1日,尚某在工作12小时后,公司仍强制要求他继续加班,尚某认为不合理而拒绝,公司便将尚某停职,第3日就以其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辞退了尚某。

 

  尚某因此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了尚某的申请,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积极帮助尚某收集完善证据,代理尚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宁夏某塑业有限公司为尚某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给尚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加班费。

 

  随后,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了该案。开庭时,宁夏某塑业有限公司认为,不应当给尚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不应当给其补缴社保费。理由是尚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属于社保机构的行政追缴行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援助律师列举证据,据理力争,认为宁夏某塑业有限公司在尚某连续12小时超负荷劳动后仍强制要求继续加班显然不当,特别是当尚某认为公司要求不合理拒绝加班后,公司将尚某停职,并在3天后以旷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尚某辞退,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应当给尚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近日,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宁夏某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某各项补偿金1.4万元,尚某向仲裁部门撤回了对宁夏某塑业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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