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突遭横祸 法律援助排忧解难
近日,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的案件,受援人李某、张某、单某因燃放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遭受人身伤害,经法院审理,三人最终获赔8万余元。
2016年2月,三受援人委托有鞭炮烟花许可证的袁某在某土产杂品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烟花爆竹,后三人在点燃烟花时,因产品质量问题,烟花爆炸发生意外爆炸,导致三人不同程度烧伤,分别住院治疗。期间,某土产杂品有限公司支付三人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因损害赔偿纠纷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三受援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周秀梅律师承办此案,周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三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积极调查取证,收集到此批烟花爆竹从某土产杂品有限公司出库单证明、三受援人正常燃放烟花爆竹时的视频资料等,根据三受援人受损伤程度计算出他们各自的损害赔偿数额,因此案是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而烟花炮竹的生产者暂时无法查明,为及时帮三受援人维权,与受援人沟通后,周律师代理三受援人以某土产杂品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某土产公司申请追加与其有销售关系的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但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事故燃放的烟花是该生产厂家生产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庭审中周律师思维敏捷、据理力争,为受援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某土产杂品有限公司赔偿三受援人各项损失赔偿共计8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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