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交通事故致伤残寻求法律援助获赔偿
【案情】2014年9月4日,闫某驾驶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反向超车时,将与其相对方向行驶的毛某及所骑的自行车刮撞,造成毛某受伤。经某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
受害人毛某是某县农民,交通事故发生时,在某市打工,身受重伤后,经济困难,无钱治疗。在公安交警大队的协调下,肇事司机闫某向受害人毛某支付了1.4万元的医疗费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为了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毛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批准了毛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隋律师承办此案。2014年12月19日,隋律师代理受害人向某市交警大队提出申请,要求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及期限、后续治疗费等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毛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隋律师找到某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反映情况,说明案件事实,请求公安局相关领导协调派出所为受害人开具在某市某街道已居住4年的证明。派出所查验了毛某的暂住证明,认定毛某确实在某街道居住4年,为受害人出具了证明材料。隋律师还找到毛某居住的社区,向社区负责人讲明情况,要求社区为受害人出具在某市打工为生的证明。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出具了证明材料。2015年5月7日,隋律师代理受害人向某市人民法院以肇事司机闫某、登记车主袁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由于肇事司机不知去向,无法找到,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被告闫某进行了诉讼文书送达。2015年10月1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依法采纳了隋律师的代理意见。同年11月27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毛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总计76915.40元。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后向毛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7872.00元。至此,历时一年之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圆满解决。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民工作为当今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身处他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投诉无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责任。本案中,援助律师为了实现法律赋予受害人平等的保护权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了能够据以认定客观事实的有力证据。庭审中,律师按照证据规则结合法律规定,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代理意见准备充分,最终取得胜诉,维护了受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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