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人机”监管亟待统一立法(2)
该公司政策与安全负责人王晓丹结合无人机在深圳机场的试点,称试点半年出现零起威胁航空安全事件,她认为:“要客观探讨无人机和民用商业机是否确实存在干扰,我认为不存在,但目前各地对无人机的监管处于‘管死’状态。” 她介绍了国内各地无人机的禁飞区划设范围,如成都和昆明是40km×20km禁飞,广州是9500平方公里禁飞。她认为,这属于“一刀切”式管理,并提出要用合理“监管”取代“一刀切”政策,应探讨“禁飞公告”是否符合上位法;“禁飞公告”的制定权限到底在谁等问题。 监管体系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与无人机相关的规定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 但这些规定在与会专家看来,仍然存在不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静静认为,目前我国关于无人机的法律法规仅限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行政强制效力不足,且现行规定仅仅各自分别对无人机活动的一部分做出规定,缺乏全面系统性法规。 李志宏律师称,我国现有无人机相关法规还存在制订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参与性不足、无人机适航性的要求不明确、治理无人机扰航的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 那么,为什么无人机领域的监管会存在这些问题? 吉大鹏分析称,根本原因是无人机的社会属性突出,难以单独管理,必须协同发力。 而解兴权则认为,源于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需尽快推动无人机立法,同时需要进一步思考无人机对商业航空发生干扰并产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以及无人机出了事故如何赔偿等问题。 统一立法迫在眉睫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胜军认为,无人机治理应注重源头监管,应积极完善无人机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培训和驾驶员的准入监管,并要求其驾驶员必须熟知监管框架和飞行规则,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融合创新监管。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主任孟庆芬建议,在完善我国无人机立法时,应积极吸收其他国家经验,重视基础研究,科学划分不同类别的无人机管制,重视立法的协调性。 而关于如何立法,不少与会专家建议,应有效区分无人机与通用航空边界,做好空域规划与空中禁区设置,并确定行业准入制度,确定无人机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组件,确保技术能限制无人机在指定空域运行,并保证无人机的可操纵性和可追踪性,可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有效利用电子围栏,对无人机施行联防联控。 “民航局应增加制定对无人机生产商的监管制度,确保接入无人机的管控系统正常工作。目前监管属于多头管理,管辖边界模糊,因此应该高阶位立法,厘清执法机构的执法权边界。”吴静静建议,“目前的共识是非隔离空域内应由民航局进行管辖,隔离空域内由公安机关属地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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