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手册”中央政法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法制日报》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 记者:本次出台的规定对我国的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都有着深远影响,但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如何保证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戴长林:这次出台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入手加以完善,为进一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更加明确的遵循依据。可以说,这个规定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 一方面,规定既立足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又坚持有所发展有所进步,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例如针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不同特征为非法取证立标准,规定明确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 另一方面,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调研成果的基础上,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与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制度规定,在内容和制度设计上保持有效衔接。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涉及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和各部门诉讼职能,有些改革举措还触及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机制问题。经过政法各部门认真研究,对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形成共识,并且通过改革深入推进不断加以完善。 记者:如何从侦查环节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此将有哪些举措? 陈士渠:公安机关从源头治理出发,将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提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里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指案件交付审判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在完善讯问笔录制作方面,规定对制作讯问笔录提出了基本要求,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配套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 此外,公安机关将严格规范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按照规定要求,实行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记者:人民检察院兼具“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双重职能,在诉讼活动中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这次出台的规定在这方面将有哪些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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