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三大亮点
法制网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以14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是经过两审通过的,分别是去年12月份的一审和今年6月份的二审。在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了此次修订的相关情况。据童卫东介绍,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 童卫东说,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童卫东表示,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经过这么多年的严格执法,应该说情况有所好转。从全国人大执法的情况看,农业、农村的水污染对水污染的贡献比较大,所以这次在立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 “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规定。”童卫东介绍说,首先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另外一个方面,关于农药、化肥的施用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占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关于饮用水的保护问题。童卫东指出,近些年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应该说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针对这些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从这几个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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