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佣期间不明死亡 法律援助维权获赔18万(2)
法律援助维权获赔18万
2016年6月25日,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受援人以王某某、西浩源公司、水星公司为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13846元。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虽然无证据证明候某斐死亡与从事维修劳务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水星公司作为定作人、西浩源公司作为雇主、王某某作为维修人员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在人员选任、工作管理、安全保障、救助等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相应的赔偿责任。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判决,王某某赔偿候某斐之父10000元,西浩源公司赔偿候某斐之父60000元,水星公司赔偿候某斐之父110000元(包含已交付的100000元担保金)。(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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