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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遇坎坷 法律援助来帮忙

2017-06-26 22:15来源:青海法制报浏览:手机版

  罗某林是某建设集团公司德令哈分公司的职工,于2013年10月进入该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6月21日7时30分上班时,在德令哈市环城西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罗某林当场死亡。事发后,死者的父母罗某庆、赵某多次前往公司协商此事,但都无果而返。由于罗某林未能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所以,用人单位百般推责认定罗某林非单位职工,后经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认定两次法律程序,最终被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罗某林为工亡,后再次向德令哈市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工伤赔偿。

 

  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罗某庆、赵某向德令哈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师英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的难点在于首先用工单位自始至终未与罗某林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案件发生后用工单位否认罗某林为该企业职工拒绝任何赔偿,同时,先前罗某林在该企业的个人工作证、发放工资表等信息均消失了。师英杰律师详细研究案情后,从罗某林身前的工友中搜集到有利证据后,2014年9月12日,德令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仲裁认定为罗某林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德令哈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后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罗某林身亡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2014年12月5日,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依法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林因公死亡,系工伤认定范围。

 

  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罗某庆、赵某再次恳求德令哈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师英杰律师在充分考虑到被申诉人某建设集团公司德令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遂将某建设集团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并于当日依法向德令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工伤保险赔偿申请书。

 

  同年6月16日,经德令哈市仲裁委依法通知后在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的情况下,德令哈市仲裁委依法缺席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赔偿费用: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26052元整;每月支付申请人赵某抚恤金1302.6元整(直至其死亡);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576880元整。(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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