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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架斗殴被起诉 法律援助帮其归正途

2017-06-26 21:54来源:齐鲁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李某是禹城市某KTV的员工,2015年11月的一天,关某与朋友酒后到李某所在的KTV唱歌消费,过程中因关某对女服务员袁某行为不轨而发生肢体冲突,袁某被打,哭着离开包间。随后,关某与李某等人因服务员被打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李某情急之下用木棍将关某打伤,经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关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7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后被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关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李某某是一六旬老人,平日靠种地维持生计,家有八旬老母亲和体弱多病的妻子,李某是家里的独子,至今未婚,家庭贫困,李某出事让这个贫困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了案情和李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后,当日即为李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指派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的周秀梅律师办理此案。周律师接受指派后,跟李某某进行了沟通,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详细了解事实经过,帮其分析案情、告知罪名定义,了解其有无从轻、减轻情节及悔罪态度等,并到法院认真查阅卷宗,找出对受援人量刑有利因素,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为了帮李某减轻刑罚处罚,周律师多方努力,积极促成被害人关某与被告李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关某对李某予以谅解,关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刑事部分时,庭审中周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主要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对案发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某和李某某对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为了表达内心的谢意,李某专程到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为周秀梅律师送去锦旗致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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