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圆了七旬老人“回家”梦
【案由】2016年底,一名75岁的老人来到建水面甸司法所,哭诉了他有家不能回的悲惨遭遇。经调查,老人的两名继子王大和王二幼年丧父,1981年,老人与他们的母亲代某结婚,结婚时,王大6岁,王二4岁,老人与代某和其两个儿子王大、王二一起生活,并共同抚养他们成人。妻子代某原有老房屋土木房三间,约60平方米,后老人与妻子用三万多元的价格购买砖混房两幢,每幢各有四间房,每间房子80多平方米。2011年妻子代某去世,王大、王二即冷落老人,2012年村委会主持分家,协议明确:老人住老房子,王大、王二分别住两幢砖混房。当时两个儿子均在分家协议上签字认同,并履行。可是近两个多月,王大、王二不念双方共同生活三十多年之情,最终上演了把继父赶出家门,使老人无家可归的一幕。老人已经在外面流浪两个月,风餐露宿,食不果腹,衣不蔽体,靠村子里的人救济,施舍食物,才能维持至今。现老人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面甸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依法帮助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解决过程】面甸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安抚老人后,到村委会和村里群众中了解情况,经了解,老人所反映的基本情况属实,他家的矛盾纠纷已经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王大、王二不仅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还把老人赶出家门,老人的经济情况相当拮据,且年老多病,生活已无着落。了解情况后,面甸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主动为前来申请的老人办理法律援助维权服务。
2017年2月6日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占地面积为141.3平方米的土木房判给老人所有,王大、王二不得妨碍老人行使居住管理权,老人最终回到了自己的家,。
【案例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国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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