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讨薪
今年年初,于某等人受雇于王某,为其承包的一项房屋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王某一直拖着不肯支付于某等人9万元工钱。在多次讨要无果后,于某找到了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法援中心确定于某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为其指派了代理律师帮助进行法律援助。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王某作为承包人并不具有工程施工资格,亦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2004年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证据准备充足后,律师代理于某等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于某等7人很快拿回了工钱。孙秋月(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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