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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以“健康权纠纷”诉讼助其获得赔偿 副总管理时受伤 工伤认定(2)

2017-06-25 14:13来源:金华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原本我认为打官司对我们这种没文化的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难事,同时也是个花钱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没想到如今有了法律援助之后,所有的令我们为难的事情全由援助律师帮我们办了,从写材料到减免诉讼费,律师前前后后多次到村里为我调查取证,从没收过我一分钱,并且案件很快有了结果,我也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这是南陵县籍山镇黄金村村民卢芳(化名)在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时的一段真情流露。

 

    近日,李某再一次来到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不过,这次过来并不是寻求法律援助,而是送上了一封感谢信———感谢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援助律师的帮助。“援助中心陈主任热情地接待我,并鼓励开导我,这对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暖人心……”

 

    管理过程中不慎受伤错过工伤认定时效

 

    李某是江西人,2015年4月30日到永康市某厂担任副总经理,从事管理工作。

 

    6月7日,李某发现企业职工王某违规使用厂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过程中双方言辞激烈,原本已属肢体四级残疾的李某不幸摔伤。事发后,他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厂长张某交付了3万元医疗费用。经诊断,李某的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腕关节脱位、左尺骨茎突骨折。

 

    李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厂长张某一直借故拖延,事情一拖就拖到了2016年11月。李某见厂长没有主动赔偿的意愿,且当时在场的另一位当事人王某也已离开永康,无奈之下,只好前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其已经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这时,李某才意识到自己错过了工伤认定时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得到工伤赔偿。

 

    以“健康权纠纷”诉讼受援人如愿获赔

 

    今年3月9日,李某来到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志明以及援助律师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并作出分析,在征得李某同意后,最终敲定了维权方案———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3月21日,援助律师将厂长张某、职工王某作为共同侵权被告提起诉讼,并对文书送达情况进行了跟踪,得知另一被告王某无法联系,且其户籍所在地也退回了送达文书,若是按普通诉讼程序办理,案件必将延期。因此,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希望承办法官能与被告张某联系,争取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庭前妥善解决赔偿纠纷。

 

    承办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5月11日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支付李某5.1万元作为赔偿,除已付的3万元之外,余款2.1万元于协议达成当日一次性付清。当天下午,李某拿到了2.1万元赔偿款。至此,从受伤到获赔,历时近两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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