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老人路边干活遇车祸 法律援助帮讨公道
近日,石泉县司法局积极为突遭飞来横祸的80岁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老人讨回了公道。
2016年4月,司机姚某驾驶轮式装载机利用软连接的方式为好友罗某的重型半挂车进行牵引,刚刚牵引不到几分钟,不幸发生了,由于操作不当,重型半挂车发生后退,致使该车牵引挂钩断裂后抛出,而正在路边装煤的80岁老人陈某被击中腿部,顿时站不起来。事情发生后,姚某立即将陈某送进医院,经诊断,老人陈某为“右股骨粗隆下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
通过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中,罗某负主要责任,姚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但罗某在通过姚某向医院支付了26000元医疗费后,从此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万般无奈下,陈某找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帮助,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整个案情后,立即向老人指派了援助工作人员,帮助老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姚某进行赔偿。因为涉及到车辆事故赔偿,某保险公司也被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罗某、姚某三方却打起来肚皮公司,相互推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局法律援助人员见到这种情况,依据事实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九组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并清晰地分理出保险公司、罗某、姚某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在法院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过程中,保险公司却辩称,事故发生地在某煤场院内,不属于交通事故,本案应按普通人身损害侵权案件处理或者按照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原告不应该主张保险赔偿责任,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牵引,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免责。
面对这种情况,司法局法律援助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交通事故也包括路以外的其他场所,应当以发生事故时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为衡量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标准。本案中罗某是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导致陈某受伤的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辩称不是交通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庭审中唇枪舌剑的法理辨析,以及司法局法律援助人员搜集整理的缜密证据链条,最终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罗某、姚某按照责任主次对老人进行了赔偿。(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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