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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援助 七岁儿童获赔偿

2017-06-25 13:44来源: 山西农民报浏览:手机版

    2015年4月14日上午,7岁张甲在当地幼儿园上课期间,被同班7岁小朋友张乙用铅笔扎伤左眼,但当时老师不在教室,未能及时发现张甲左眼受伤。张甲到家后,张甲的父母发现其左眼受伤。后送往当地医院诊治,经检查张甲已视力严重下降。后到省城眼科医院诊断,该医院诊断为“角膜穿孔伤,中央现C形伤,深度约1mm,视力右眼0.6,左眼手动1尺”。张甲父母带张甲多次到省城、北京同仁医院等检查,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白斑,左眼外伤白内障,至今未能治愈。

 

    由于直接做手术费用较大,张甲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张甲父母要求张乙父母以及学校承担责任,但各方均推卸责任,不愿支付赔偿费,张乙父母只支付500元,而当地村委会、乡联合学校各以借款名义支付1万元,之后再不支付任何费用。张甲父母申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该站指派胡律师为张甲提供法律援助。

 

    胡律师分析,首先从收集的证据显示张乙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作为张乙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均是无行为能力的儿童,幼儿园应承担看护责任,但该幼儿园并不具备教学资格,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幼儿园没有办学资质,因此应由其开办单位承担责任。该幼儿园由原村委会成立,并在该村小学校内开办,该乡联合校负责部分学校事务,因此,胡律师认为小学校、村委会、乡联合校均应承担责任。该幼儿园老师作为办学承包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征求张甲父母意见,将上述主体均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法院受理后,根据张甲申请,张甲伤情构成10级伤残,经法院审理认定张乙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张甲23647.13元的民事责任,老师、村委会、乡联合学校共同承担赔偿张甲23647.13元民事责任。(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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