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助力 化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17-06-25 13:39来源:胶东在线浏览:手机版

    日前,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受援人成功化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纠纷的经过是,原告刘某某与第二被告B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福山区某小区房屋,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第一被告A公司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契税3858元、公共维修基金8417元,共计12275元,并出具了收据收据。房屋交付后,两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经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发现,第一被告未将原告交纳的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支付法定部门,长期非法占用,致使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办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

 

    第一被告陈述,A代收的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存放在共管账户内,原告主张的费用应从该账户予以返还。第二被告陈述,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无权占有,但本案诉争的款项并非由高盛公司收取、占用、使用,而是由原告交付给了A公司,由A公司占有,原告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该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管资金账户中是否包含了被告A公司收取原告的契税及公共维修资金;被告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系国家法定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收取的相关税、费,A公司作为款项实际收取人、B公司作为房屋销售方都无权擅自收取并长期非法占用,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并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

 

    本案是由于A、B公司在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由A公司出卖的房产无法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引起的。通过本案诉讼,首先,理清了A、B公司的关系,明确未来实际办证过程中A、B公司各自的责任;第二,安抚了与本案原告存在相同情况的广大业主,使业主对未能办证原因明晰化,化解了顾虑;第三,为广大业主主张返还已支付的相关费用提供了生效的法律文书。

 

    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坚持一援到底的原则,为受援人节省了律师费,并达到了以法息访的结果。援助人员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梳理案件程序过程、证据资料、明确争点,向他们申明各种诉讼所需的时效期限,及时安抚当事人情绪,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此次诉讼,有效避免了小范围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冲突,提升了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困难群众中树立了法律的权威。(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