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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广告法和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40条违规广播电视广告被责

2017-06-24 18:12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张红兵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今天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播40条违规广告,在整改报告中列明广告公司和广告主。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通知指出,总局近期发现一些电视台播出的“苗医鲜药·苗仙咳喘方”、“时尚与健康消脂瘦身汤”等广告,存在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时长超时等严重违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违法广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时长达10至30分钟,违反了总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广告单条不得超过1分钟的规定。同时,上述广告还存在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或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夸张、夸大宣传,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等违规问题。

    第二类是宣传“秘鲁玛卡动力裤”的医疗保健品广告,属总局明令禁止播出的宣传提高性功能产品的广告。宣传“时尚与健康·消脂瘦身汤”、“灸出好身材中科灸宜寿”、“樊大夫1日瘦身汤”、“瘦身大美人陈氏冰火灸”、“灸肚脐减肥肉一灸瘦”、“吃豆子消肚子泰国鹰嘴豆”、“极融大肚子灸”的医药保健品广告,属总局明令禁止播出的宣传减肥产品的广告。

    第三类是宣传收藏品“丝路盛典玉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长严重超过规定标准,违反了每条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分钟的规定,且存在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等违规问题。

    通知明确要求,根据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立即停止播出上述广告,并自觉清理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的广告,特别是要杜绝有关违规广告改头换面再次播出。

    通知强调指出,自即日起,涉及播出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在整改报告中要列明违规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广告主,并提供相关合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接到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督促其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整改情况报上一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严重违规、反复违规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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