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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员工“被休息” 涉事单位被判违法(2)

2017-06-24 17:41来源:广州日报浏览:手机版

    其次,被告单位以周某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离岗休息,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要求周某离岗休息构成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被告单位称已足额发放周某离岗休息期间工资报酬,但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再次,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被告单位认为周某不再适宜继续工作缺少法律依据。

    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早在《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时,艾滋病已被归类为乙类传染病,无须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需要隔离治疗的规定已被修正。用人单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周某离岗休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

    赔偿金可另案解决

    该案审判长、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单位应当与周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拒绝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但周某离职后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周某主观上虽有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愿,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不能溯及至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终止时,客观上双方已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因此,法院驳回周某请求恢复其原岗位工作的请求,同时告知周某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可另案解决。(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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