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如何扩大犯罪嫌疑人不捕的辩护空间?(2)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将是未来我们辩护人提出“社会危险性”评价的重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需要特别关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节点,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当面沟通,并及时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供检察院审查时参考。特别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偶犯、初犯、过失犯、;犯罪后是否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举证。同时加强与办案单位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沟通,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反向证明提请逮捕的不必要性,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作为辩护人应当熟知审查逮捕的全部规定,不予逮捕的六种情形可分为:绝对不捕、存疑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无逮捕必要性不捕、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捕、未严重违反取保或监视居住措施不捕。司法实践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的辩护空间很大。 如果因为办案期限所限或接受委托太迟,无法达到有效沟通,可以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还可以根据《刑诉法》九十四条的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事实和理由,敦促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不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或九十四条,办案机关很难主动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或强制措施的不当,“一捕了之”“一押到底”,谁也不会自找麻烦,更多的还是依靠辩护律师主动提供证明材料,给办案机关一个“台阶”,通常也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皆大欢喜!(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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