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债何时休?催收团队有人负责法务有人要债(2)
普通放款人遇到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合法催债手段并不多,只能打官司,用较高的诉讼成本换回欠款 被催债的感觉不好受,但从放贷人的角度讲,他们也有苦衷。 “一些生意人经常从我这里借走几百万,用于过桥资金或垫付货款,虽然只用几天,但这么大的资金挪动也是需要成本的,更不能想不还就不还,他们不还钱,公司也有损失啊。”曾在东部沿海某县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叶明汉说,他们找过人晚上去借款人家里威胁吓唬,确实会有一点效果,有时能要回来一点钱。“我们知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还能怎么办呢?” 最近,华北某市贷款公司总经理张淑梅为手里握着的一堆“房产”发愁:这笔500万元的欠款,房子虽然之前已抵押,但等了一年半,法院还没判;那笔250万元,处置部分房产卖了146万元,剩下的欠款遥遥无期……张淑梅放贷一向很谨慎,却还是遇到了几次要不回钱的情况。“为减少放贷风险,一般我会要求对方必须抵押房产或车子,但真走到去法院打官司那步,等判决拍卖完再拿到钱,其间又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财力。” “对出借方来说,关键问题是合法的催债手段并不多,尤其遇到恶意逃债的人,不施加点压力根本拿不回钱。”谢伟平是河北某贷款公司聘用的专职律师,该公司主要做一些小额贷款业务,后来公司负责人发现欠债逃债事件时有发生,但催债要债又特别艰难,打官司成本也很高,只好专门聘用一批人来帮助公司维权。 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负责帮公司打官司催债的谢伟平每天工作压力也特别大。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考虑,要尽可能帮公司多拿回欠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等抵押资产拍卖处置完,分到了钱却无法抵销高昂的诉讼成本,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受到影响。 据了解,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谢伟平说,因为近几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实并不高,一些所谓“利滚利”也是为了规避放贷风险,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知情的,但风险在于很多人明知道还不了债却依然去借钱。 “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是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丁骋骋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违约,一般放贷者对他们毫无办法,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暴力催债。而那些谨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贷收不回来,打官司没用,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种程度上说,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无形中助推了这类催收公司的产生,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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