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神医”背后的始作俑者(2)
。那么,广告主或经营者就是明知故犯,其行为就不仅是虚假广告那么简单,更可能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罪。而没有审查相关资质或者对违规广告视而不见的电视台,无疑充当着帮凶角色。 按照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可对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这些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进一步而言,这种赤裸裸的、假到不能再假的广告难道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吗?要知道,这种经过策划、包
装,“演员”角色齐全的“访谈节目”,与猖獗的电信诈骗套路何其相似。 监管部门不能继续选择性失明,对招摇过市的“神医”和虚假广告漠视不管,任其行骗。既要对“神医”追责,更要深挖背后的广告主、
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还应构建信息共享的黑名单体系和协同配合机制,让违法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避免出现
一人身兼9个“专家”在各个电视台客串的乱象。这样才能净化市场环境,让消费者在真实的信息中独立自主地判断产品优劣,不被虚假广告所
迷惑。(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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