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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湖南省常德市举行

2017-06-23 13:05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2017年5月8日,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湖南省常德市举行,主题是“面向效率与公平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中方总协调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德方总协调人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海科·马斯、德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艾睿赋出席了开幕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主持开幕式,湖南省副省长向力力、常德市市长周德睿先后致欢迎辞。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中,来自中德两国一百多位立法工作者、行政官员、法官、专家和律师,将围绕“企业破产重整的基本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方及其角色”三个专题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 

 

 

  宋大涵主任说,1986年,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主要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经过二十年的实践,2007年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将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确立了中国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对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总结司法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破产法的重要补充。2017年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10周年,我们要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借鉴、吸纳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深入调查研究中国的实际,不断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海科·马斯部长谈到,过去几年,欧盟、德国也在讨论破产法相关问题,鼓励经济困难的企业尽早提出重整申请,从而获得第二次发展机会,这也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德国1999年制定的新破产法,废除了特定债权人的优先权,要求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但仍然强调对雇员的保护,把对他们的影响降到最低。关于企业重整的原则、司法机关的角色等问题,我们的专家正在进行讨论,德国与欧盟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我们希望听取你们的意见。虽然我们两国的背景不同,但我们相信通过对话能够交流经验,完善立法,从而有助于促进两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艾睿赋公使表示,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是发展两国关系的重要支柱。这种对话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对两国建立法治国家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这种对话也不仅仅是象牙塔里的讨论,而是对双方的立法产生了积极作用。今年对话的主题很有意义,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能够更好地保护企业,也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000年建立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是两国相互借鉴对方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有益经验的重要平台,开创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平等对话、友好对话的先例,为推动中德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平等交流与友好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德双方已经签署了7个实施计划,开展了17次对话,确定了173个交流合作项目。 (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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