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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噪音频扰民 监管缺少牵头人(2)

2017-06-22 21:00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政府部门别光支持不管理

    “我认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广场舞是支持的。”郑州市中原区文化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葛放举例说,2016年8月27日,在郑州市绿城广场,“幸福河南”“出彩郑州”河南省首届艺术广场舞展演郑州地区选拔赛暨郑州市艺术广场舞大赛拉开帷幕,来自全市12个县(市)、区的23支群众广场舞团队齐聚一堂,上千名舞蹈爱好者同台比拼舞技。此次活动由省文化厅指导,郑州市委宣传部、省文化馆、市文广新局主办,郑州文化馆承办。

    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1日,由郑州市体育局、郑州市老年体协主办的市首届老年人广场舞大赛启动。喜欢广场舞的中老年团体均可组队参赛,将从海选中产生100支队伍进入复赛。组织方称,此次大赛无论是比赛规模、比赛周期还是奖金额度,都创下了郑州市同类赛事之最。

    “政府部门不能只支持不管理。”张女士说,她认为广场舞噪音污染归环保部门管理。她拨打环保热线12369后,接线员让她到公安机关投诉。打110报警后,民警问问情况又走了。她只好打市长热线投诉,但也没等到政府部门对此进行治理。

    “广场舞产生的噪音,属于自娱自乐而非经营行为,不在我们管理范围内。”郑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说。

    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天阔认为,广场舞属于一种娱乐活动,跳舞者有义务保证其他居民的生活不受影响。如果跳舞者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干扰了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记者查阅《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发现,人为制造的生活噪声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的,比如广场高音喇叭、夜市经营、娱乐场所的音响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等,应由公安部门查处,生产噪音应由市级环保部门或者区级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于文化娱乐经营和商业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环保部门也有法定权力进行查处。如有广场音乐噪音影响休息,市民可拨打110投诉。

    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院长高瑛玮看来,广场舞是群众性自发活动,应该由民间社会组织实现自治,而诉诸法律,或片面放大负面影响只会使矛盾更激化。

    寻求广场舞的规范化管理

    6月1日发布的《2017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透露,环境噪声投诉占了环境投诉的近半数,已成为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而广场舞等其他类噪声投诉占55.4%。

    事实上,广场舞问题已引起相关管理部门关注。北京、西安等地均出台了相关规定,但管理职责分散在体育、环保、园林、城市管理、公安、文化等部门,并没有牵头部门。

    高瑛玮认为,对于备受争议的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有相应规定和处罚措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噪音污染治理,还是治安管理角度的社会治理,仍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在吴天阔认看来,2015年9月,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住建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这被视为政府职能部门首次在全国性政策中提出广场舞管理的相应举措,但在什么地方可以跳、什么时间可以跳、跳的过程中要遵守什么规则、谁来协调、谁来监管,出了问题由谁且依据什么来处理,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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