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忠:选择律师 追求卓越
岁月匆匆,似水流年。从兼职到专职,执业律师生涯30年。2015年当选第三届“东方大律师”,与其说是对我律师执业30年的一次考核,毋宁说向我提出了律师执业的更高要求和期待。当然,我更乐意将执业心得、感悟与更多的律师同仁分享。 选择:无怨无悔 1980年9月,我有幸成为华东政法学院复校后第二届本科学生。进入中西合璧、如诗亦画的圣约瀚校园,我们便与法结缘。我酷爱法学,可以把课外作业写成论文公开发表。大三时,我担任团支部书记,在上海《青年报》开设“青年法律之友信箱”,向全国各地青年提供法律咨询,这或许是我与法律咨询职业结缘的雏型。四年大学,我连年获评“三好学生”,还加入了党组织。 1984年毕业时华政以品学兼优之名让我留校任教。大学教授是我仰慕的职业,为弥补司法实践不足,教学之余我和其他青年教师一起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80年代律师制度刚恢复,律师职业颇受尊重,我们代理的许多案件均获成功,慕名而来的当事人更是络绎不绝。教研室时常成为我的当事人接待室;我在学校授课,有当事人已在教室外等候。 留校三年,我是忙碌的,也是充实的。我担任教研室负责人主持编写教材、课题研究,讲授法学专业课程,兼职律师工作更是成果累累,但法学教学与律师工作的专兼职冲突也日渐显现,授课、教研与出庭、谈判时常出现冲突。 1987年,市政府发文鼓励市区干部支持郊区建设,崇明县的领导希望我去工作。我义无反顾,毅然决定放弃大学教师职业,回家乡崇明,而且不当公务员,就做律师。消息传出,不少人为我惋惜,校系领导更是以职称、住房等条件再三挽留,在我同意将户籍、粮油等关系留在学校并答应适时重返学校执教的承诺下,我成了华政留校教师中“下海”当律师的第一人。 执业:精益求精 从事自己热爱的职业,是人生一大的幸事。30年的律师路,有鲜花、掌声,也不乏泥泞、坎坷,但我始终热爱律师职业,认准“精益求精办精品案件,专心致志做一流律师”目标,尽心做好每一件法律事务。 1999年,原国资委控股的Y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国家某部委下属的H公司。H公司成为控股股东后,违背承诺、转移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我受政府的委派带领律师团队,调查取证、研判案情、论证方案,以H公司构成虚假出资和欺诈行为,分别提起股权转让无效之诉和虚假出资控告。历经5个月的诉讼、仲裁和侦查等多种法律程序,我以特别授权代表身份,全程参与,在国家部委和市政府的协调下,H公司最终返还Y公司原控股股东国资委逾亿元股权,有效地避免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Y公司重新恢复了正常的发展。 2011年,城桥新城某地块挂牌出让,B、J两家房产企业以人民币10亿余元联合竞买成交。B、J公司在支付定金人民币2亿余元后即拒绝支付余款,导致该地块开发建设中止,被拆迁人难于按约安置。为避免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和社会群体性矛盾,我接受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委托后,就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定金的处置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向县政府出具了书面法律意见,并多次组织、主持法律谈判,先行与B、J公司达成解除出让合同协议和土地移交书。政府在未返还2亿余元定金的前提下顺利收回已出让的土地,并再次将该地块进行出让和开发建设。B、J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合同定金2亿余元及赔偿损失近千万元。在长达4年多的中、高院一、二审诉讼中,B、J公司先后延聘著名法学家江平等北京五位法学专家出具《北京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书》和上海五位法学专家出具《上海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书》,确认规土局出让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应当返还定金。我带领律师团队仔细论证研究、调查取证,据理力争。最终,中、高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规土局意见,驳回B、J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为市、县土地出让和财政收入净增2亿多元,也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纠纷和国内标的最大的定金合同纠纷的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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