锯树枝摔成3岁智商 公益律师帮老汉讨回13万赔偿款
退休后到某农庄打零工,岂料爬梯锯树时摔成9级伤残,家属多次找老板索赔无果。近日,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帮助下,年过6旬的张老汉拿到13万余元赔偿款。 2012年3月,汉口的张老汉受王某雇请,到孝感一农庄从事水电安装维修,每天100元,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当年9月的一天,张老汉发现一棵树杈干扰了农庄电视信号,攀上树干锯树枝,不慎从树干坠落,头部着地受伤,当场昏迷,口吐白沫,被送进同济医院,随后在武汉市五医院住院一个半月,花费近3万元医药费。 经医治,张老汉没有明显外伤痕迹,但他的行为举止却跟一个3岁孩童类似。2014年5月,司法鉴定张老汉构成9级伤残。 张老汉住院期间,雇主王某跑前跑后,并派专人照顾,还垫付近3万元医药费。对于张老汉摔成9级伤残需要赔偿一事,王某一直不同意赔偿。 张老汉的家人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团召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亮律师接手此案。 陈亮律师认为,张老汉和王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雇主王某认为,张老汉修理的电视为自行安装,在未告知上诉人及农庄其他管理人的情况下,就准备将树枝锯断,张老汉本身有明显过错,且不在工作范围内。因此,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陈亮表示,张老汉在王某处打工,以水电安装及故障维修为主要工作内容,且王某要求张老汉“主动看事做事、不分分内分外”。没有明确上下班时间。同时,该农庄在雇佣张老汉时就已经购买了多台电视,且共用一个电视信号,张老汉主动锯树调整电视信号恰是履行工作职责。 两审法院审理认为,张老汉和王某成立雇佣关系,且张老汉所受人身伤害为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鉴于张老汉缺乏安全意识,因此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判定王某赔偿张老汉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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