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隐患:立法惩罚马路“低头族”有没有必要(2)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
国家要进行一项立法,需要调集大量的立法资源。目前在立法资源如此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将立法资源留给需要迫切立法的事项,而没有必要占用国家的立法资源。如果这一条款通过,所耗费的执法成本必然十分庞大,其执法成本该由谁来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对于“低头族”进行立法没有必要性,这是一种反应过度。立法不是万能的,并不是任何问题都需要立法来解决。低头族是一种社会行为,其管理方式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可以运用社会倡导、宣传以及加强家庭、学校方面的教育等方式来进行。另外,能否通过立法来管住“低头族”,也是要考虑的重点,要合理评估立法预期及其社会效应,尽量减少立法的试错成本。不然制定一项无法施行的法律,只会降低法律的威严。
要立法就要明白什么是“低头族”,这个界定一定得清楚,但现阶段“低头族”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并没有统一概念,比如,低头多久算低头?低头看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还是包括看书看报等?在哪些公共场合算、哪些场合不算?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要立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具体执法也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首先面临的将是执法人员配备的问题,执法人员要配备多少才能落实好这一规定,在什么地点、什么场合执法才合理?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还要提取证据、调取录像、开具罚单、保留资料等,这些都需要执法成本,一个执法人员尤其是有职责在身的情况下,有多少精力去管“低头族”?最后,执法效果是否能达到预期也是值得考虑的,现在连行人闯红灯都还不能完全杜绝,更别提“低头族”了。(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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